编码
102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林业新品种引进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种业提升工程,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和应用,推动农林产业质量提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设立扶持现代种业发展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和创新、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生产基地建设、良种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业,促进现代种业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林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林业重大损失或侵害林农合法权益的; 4、在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