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事项 |
营利性治沙验收 |
行政主体 |
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本)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治理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审查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核实上报文件后,现场核查并按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对验收合格的单位(人)发给合格证明文件,对不合格的单位(人)应当继续治理。 4.送达责任:按照核实登记情况,给办理相关手续,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确保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治沙核实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核实登记的不予核实登记,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实登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退耕还草质量,导致项目资金和林草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办理退耕还草核实登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