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批准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按照植物检疫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书、调运检疫报检单、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等,必要时可以复检,进行现场检查或检疫检验;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同时制发送达林业植物检疫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调入(出)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发现疫情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批准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违规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在运输、经营过程中造成有害生物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批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2019年受省级委托行使,市放管服〔2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