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05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对林业和草原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据文号: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审查责任:进行书面审查,也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维持、限期履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法定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