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对于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生活补贴、误工补助以及扑救火灾发生的其他费用给付
行政主体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决定,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办理相关补偿手续。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补偿条件的;   3.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补偿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补偿的; 4.未严格调查核实,补偿金额与实际减少经济收入严重不符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