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4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 3. 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检查的; 2、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