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活动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业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 3.移送责任:对发现涉嫌有行政处罚情形的材料向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移交。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本辖区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不进行检查的; 2.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未依法处理的; 3.不及时移送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