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劳务作业分包活动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生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43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采取抽查方式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 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施工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施工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