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21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3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活动情况组织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勘察、设计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其活动情况组织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勘察、设计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