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9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制定表彰方案或办法不合理、不科学的; 2、故意为难申报单位并分多次告知补充材料的; 3、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的; 4、对不按程序和规定时间予以公开公示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