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绿色建筑活动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行、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行、拆除等活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 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行、拆除等活动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