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47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三、(七)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2、《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二、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一)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11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十三条 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印登记后应立即划转。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第45条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当事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3、依法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主体为区、县(市)住建部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行政主体为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