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23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采取抽查方式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需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