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48 |
权力类型 |
其他类 |
权力事项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五)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五、(十三)加强交易资金监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三、(七)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3、依法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
包括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存量房合同备案、商品房合同备案、抵押合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