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39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住建部和人社部 建市[2019]18号)第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第17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3、《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49号)第22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差别化管理,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4、《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49号)第23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涉及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采取抽查方式对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 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核查; 4.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组织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的; 4、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