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组织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