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50 |
权力类型 |
其他类 |
权力事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 第13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提交的材料清单;依法受理或不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规范填写、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是否合格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作出书面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规范填写、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3、未作出书面告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