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事项 |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试行) 》(省政府令【2011】第6号)第33条 申请人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确定后,由设区的市、县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于申请人签订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34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市场租金的平均水平、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有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关于扩大租赁补贴范围和调整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石住建办【2018】123号)第一条:将市内四区租赁补贴发放范围由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但未实物配租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无房家庭。第四条:补贴资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季度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审查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补贴发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资金审批表》进行汇总,按程序逐级报批,依据其提供的补贴明细金额以委托银行代发方式为保障家庭发放补贴。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补贴发放明细、《资金审批表》及发放凭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规定、资料齐全不予受理的; 2、补贴发放标准不符合政策规定未及时发现并纠正的; 3、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逐级报批的; 4、未按区级提供补贴明细金额为保障家庭发放到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