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3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备案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17条: 本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外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省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 3.确认后没有告知备案成功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