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发布)第4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4条 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工作;第5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采取抽查方式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需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