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4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年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第8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4号修正 )第11条: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第9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城建档案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城建档案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4.送达责任:通过验收的,出具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意见书,并同市行政审批局联合验收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