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造价咨询活动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8号)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活动情况组织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报告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造价咨询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其活动情况组织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 3. 不及时予以公告,不及时报告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造价咨询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