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工程监理活动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第158号)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22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及其监理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工程监理企业整改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活动实施检查的; 2.发现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问题未依法处理的; 3. 不及时予以公告、移送的; 4.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工程监理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