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49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24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35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十七、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对应当予以办理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的; 3、未作出书面告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