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事项 |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14]12号) 第8条 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9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及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及时向设区市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2、《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石发改经费([2017]﹞557号)第11条: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为新建住宅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实施收费前,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未作出书面告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