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44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 )第19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用于建筑工程的情况。对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的; 3、未作出书面告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