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6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组织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