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3条: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6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2、《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5条: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6条: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移交工作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情况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