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事项 |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1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 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1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分别于每年的六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备案。(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三)资本金到位和开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四)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五)开工日期和建设进度情况;(六)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企业报送的备案审核信息,现场予以办理,对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整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现的未规定进行项目备案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导企业严格落实项目备案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 3.确认后没有告知备案成功的; 4.对发现的不按要求进行项目备案的企业,未要求整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