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事项 |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 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十一)为防止新房再流入旧的分配体制,从1998年12月15日起,各单位购建住房必须先经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再按建设程序报批。建成的住房要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方可办理产权手续。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单位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符合要求的,给予通过。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未通过原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许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对应当予以核定的不予核定,或者对不应核定的予以核定的; 3、未做出核定的没有书面告知申请人的; 4、通过核定的,未发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许可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