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事项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 第32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 3.确认后没有告知备案成功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