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第27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中共石家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等职责的通知》(石机编【2019】45号)一、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职责划转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职责修订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
责任事项
1、监督责任: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开展本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检查工作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