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第三条:“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4、《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现场情况,提出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不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查(不)合格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