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46 |
权力类型 |
其他类 |
权力事项 |
小区物业企业招投标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石住建规〔2019〕1号) 第11条 :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实际启动招标工作前,应首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二)营业执照或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和业主大会决定;(三)能够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要求的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配置情况说明;(五)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七)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必要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补正。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第13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的; 3、未作出书面告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