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事项 |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3】30号)第十七条 对下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查封:(一)涉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屋;(二)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当事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3、依法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
我局负责预查封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