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549号 第25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南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看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2、《建筑起垂机械安全监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17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垂机核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细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的门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看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使用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组织核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