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4.《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组织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