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设备实施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