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行政主体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附件2第4项“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14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保安培训单位设立审批的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发保安培训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发保安培训许可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省级权限委托市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