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主体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