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行政主体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14日修正)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1.市级初审 2.省级权限部分委托市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