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主体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两个工作日作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