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
行政主体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通行证。”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附件2第5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 4.《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6)附件第3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两个工作日作出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管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