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任务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内设机构名称 对应部门"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具体职责 内设机构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备注
1
卫生健康委员会
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
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血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执业活动。
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
 
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血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执业活动。
 
承办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措施,监督实施生健康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区城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组织起草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估。
 
拟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不断优化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
 
协调专项规划编制落实工作。
 
组织论证县域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进口设备购置专家论证工作。
 
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标准和规范。
 
编制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并指导计划实施。
 
负责委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
 
统筹协调数据资源管理,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
 
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承担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指导协调工作。
 
牵头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石家庄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石家庄市县城建设指挥部、石家庄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后勤管理等工作。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监督科
主要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具体职责:组织起草卫生健康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组织拟订卫生健康立法计划、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宣传贯彻国家、地方卫生健康标准。
 
组织推进卫生健康法治政府建设,拟订卫生健康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推进卫生健康“放管服”改革。
 
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组织承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协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组织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执法证件年检。
 
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2、9、22项;行政强制类第6-9项
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4-8、10-16项;行政强制类第3项
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法监督检查。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18-21项;行政检查类第19-22项;行政强制类第4项
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1、23项;行政强制类第5项
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的执法监督检查。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第3、17项
负责督查督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重大违法案件。
 
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监督队伍工作规范。
 
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监督人员培训。
 
指导县级综合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稽查和案卷评查,规范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行为。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科室对涉及市级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事项开展联合执法。
 
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
 
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专项监测。
 
牵头石家庄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其他类第1项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
主要职责: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具体职责: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和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承担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我市医改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协调提出重大医改和卫生健康政策、措施的建议。
 
研究提出全市医改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评估。
 
负责协调落实医改相关政策,组织落实省医改相关方案,协调解决医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开展医改监测、评估和相关调查研究,跟踪分析医改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政策执行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人事管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医改考核工作。
 
督查医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跟踪分析医改舆情,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医改重要进展和成效进行宣传、发布
 
11.指导各县市区推进医改工作,组织开展医改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委全面深化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委机关有关科室,督促落实委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工作。
 
承办省医改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市医改领导小组、委党组批办、交办、议定的有关事项。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科
主要职责: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具体职责: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控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统筹协调全市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综合防控以及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等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15项;行政给付类第2项
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和处置。
 
贯彻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规范,组织开展疫苗可预防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价,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艾滋病监测、报告、疫情分析、综合干预等工作及防控效果评估。
 
组织开展结核病、麻风病监测、报告、疫情分析及防控效果评估。
 
组织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调查、监测、报告、分析等工作和防控效果评估。
 
组织开展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控制、口腔疾病干预和相关监测评价。
 
组织开展实施心理健康促进、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等工作。
 
组织开展饮用水监测与卫生学评价、环境健康监测与风险评估,以及公共场所和室内环境健康监测评价。
 
协调开展学生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和常见病防控。
 
承担石家庄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其他类第10项
医政药政科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措施,监督实施生健康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监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的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组织实施西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院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不良反应事件的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基本药物使用有关政策、规范以及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组织实施西医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6、10项;行政确认类第1项
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1、7-8项;其他类第3项
综合协调管理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承担市卫生健康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其他类第6项
指导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2项;行政奖励类第2项
负责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管理,指导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有关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11项;其他类12项
负责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医技、医院感染防控等政策规范和标准。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14项;其他类第4项
负责全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制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政策和规划,推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
 
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
 
制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原则,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组织实施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医疗服务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
 
组织实施无偿献血政策及相关规定、标准。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奖励类第1项
组织实施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及标准、临床用血管理规范和地方标准。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9项;其他类第2项
组织实施护理、康复事业改革发展和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推进医疗护理、康复和安宁疗护工作。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政策、标准,完善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制度,监督指导全市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推进医联体建设,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进远程医疗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考核制度,推进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政策。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3项;行政奖励类第3项
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医院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指导西医医疗机构落实公共卫生职能。
 
指导实施急救医疗体系政策。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12-13项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治 。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强制类第1项
推动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给付类第1项
组织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政策规范,协调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设。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其他类第7-8项;行政确认类第5项
组织实施患者安全和平安医院管理政策规范。
 
指导医院医疗安全防范体系建设;负责健康体检、戒毒、防盲、助残等其他工作。
 
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临床药学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物使用政策,指导建立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进临床合理用药。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28项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基本药物使用有关政策和规范以及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措施。
 
组织制定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
 
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供应保障政策落实的督导评估。
 
组织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使用监测和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组织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
 
组织落实医疗机构药学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上下级用药衔接。
 
指导全市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运行。
 
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学服务工作,配合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教育工作。
 
建立患者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制度,参与药品不良反应和药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强制类第2项;其他类第5项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全市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牵头石家庄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其他类第10项
中医科(市中医药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措施,监督实施生健康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具体职责: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拟定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落实国家、省中医药有关政策,推进深化中医药医改有关工作,提出全市中医药政策建议。
 
组织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中药临床应用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组织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承担授权范围内的中医医疗技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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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的管理办法,推动中医临床专科能力建设。
 
组织建立中医质量控制体系,开展中医质量监测与管理。
 
完善中医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制度,组织并指导全市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承担二级中医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确认类第3项
参与公立中医医院改革有关工作。
 
承担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承担弘扬和宣传中医药文化工作,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层卫生健康科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具体职责: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拟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
 
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拟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的管理、服务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地方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乡村医生管理等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指导地方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推动落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相关政策,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
 
协助落实基层综合医改考核及补助资金发放。
 
指导地方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二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及卫生下乡相关工作。
 
牵头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原12项),制定实施方案及工作目标并协调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原12项)分工协作机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管理。
 
牵头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石家庄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应急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具体职责: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负责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医学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组织修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
 
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协调机制。
 
组建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负责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处置。
 
负责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牵头石家庄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科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具体职责: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承担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拟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组织实施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研究所(中心)等科研基地建设。
 
协助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支撑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行业性科研专项、科技计划等。
 
组织推荐申报河北省卫生健康重大专项、跟踪项目和医学科学研究课题项目。
 
协助组织卫生健康新技术开展的论证评估。
 
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项目实施。
 
开展卫生健康适宜技术进基层培训项目。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研伦理、诚信和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协助有关部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
 
统筹协调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26项;其他类第11项
组织协调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拟订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
 
组织实施全科医生、高层次人才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中青年学科骨干进修。
 
指导开展远程医学教育工作。
 
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内的国际和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
 
组织指导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联络国(境)外和国际组织的相关人员来我市学术交流与合作接待工作。
 
组织出国(境)进修人员(留学生)的选拔、推荐。
 
指导引进国外智力,并与国(境)外优势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组织实施优势学科出国讲学或短期交流工作。
 
负责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管。
 
协助对外宣传石家庄市卫生健康政策及发展状况。
 
协助外媒在石宣传报道。
 
组织援外医疗队员的选拔、推荐。
 
指导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妇幼健康科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具体职责:组织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拟订妇幼健康、生殖健康、出生缺陷防治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管理。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23-25项
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与监督。
 
制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确认类第6-8项
推动生育全程服务,指导全市孕产妇、0-6岁儿童健康管理。
 
组织实施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
 
指导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组织实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推广妇女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指导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确认类第4项
组织实施生育相关技术服务。
 
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29项
负责妇幼健康信息化管理和数据监测、评估。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奖励类第4项
职业健康科
主要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具体职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依据职责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等监管和职业病防治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指导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确认类第2项。
指导职业健康宣教、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工作。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并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17-18项
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16项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主要职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具体职责: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做好人口监测工作,开展基础信息共享、比对、校核工作。
 
指导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承担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工作。
 
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经常性工作的评估与督导。
 
配合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全市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工作。
 
指导、监督基层依法依规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指导基层做好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
 
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动建立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新机制。
 
落实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评估、监测、调研工作,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
 
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组织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推动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探索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补贴、养老保障、医疗看护等扶助体系。
 
协调推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和母婴设施建设。
 
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审查工作。
 
组织拟订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
 
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数据监测分析。
 
指导各地探索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医养结合工作模式。
 
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估。
 
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拟订相关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
 
协调推进老年病防治和老年医疗照护、康复护理、心理健康与安宁疗护等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层面的老龄健康服务工作。
 
指导、督促、检查老龄健康政策的落实。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康养产业发展的医养结合工作。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支持和投入老龄健康事业。
 
组织开展有利于增进老年健康的活动,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爱卫科(健康石家庄指导科)
主要职责: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具体职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拟订健康石家庄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健康石家庄建设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健康石家庄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并组织考核评估。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健康石家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石家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健康石家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4项
制定健康石家庄建设监测与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对健康石家庄建设进行指导、督导和考核评估。
 
开展健康石家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形成健身与健康融合的健康服务模式。
 
指导健康城镇建设活动。
 
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日常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5项
牵头石家庄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城市创建科
牵头负责全国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城镇、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创建工作,负责病媒生物防治等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标准,拟定全市卫生创建有关政策、标准、规范。
 
协调组织、督导指导各区、各部门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和巩固工作。
 
协调组织、督导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卫生城镇、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等创建工作。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其他类第9项
协调组织、督导指导全市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协调组织、督导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科学控制四害密度。
对应部门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类第27项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改厕技术指导。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干部保健科
主要职责: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量工作。 具体职责:拟订干部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助开展市级以上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石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干部保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协助省级以上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来我市视察工作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任务。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任务。
 
负责副市级以上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加强干部保健专家组建设,选拔培养后备梯队。
 
负责保健专家组和会诊专家组专家的初审、政审、提名等组织工作。
 
组织实施保健专家定期休疗。
 
负责干部保健经费的申请、管理和使用。
 
负责其他市保健对象的保健工作。
 
完成好省保健办、市委、市政府、市保健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保健工作任务。
 
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