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6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主体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到补贴发放申请后,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发放补贴的案件认真进行审查,按照案件难易程度评定等级。 3、履行责任:审查合格的补贴申请及时报局财务部门,进行发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进行办理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