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业自律。 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但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活动。”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