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公证员任职审核
行政主体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条款内容: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告知补齐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报送责任:将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厅审核。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审查通过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级审查,县级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