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事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主体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司法厅表彰或以市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评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