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文物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等;审查是否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内容的实施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许可决定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决定书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