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行政主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附件第19项。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意见。 3、决定责任;向省厅报送初审意见。 4、送达责任:待省厅作出许可决定后发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按省厅要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乙级 |